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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法定要求與常見錯誤

Ray Chow
Aug 26
7 min read

Updated: Oct 13

本文重點:遺囑受《遺囑條例》(第30章)規管,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立遺囑人在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下簽署或者確認簽署見證人如同時是遺囑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配偶,該遺囑對該受益人的施惠將會無效自行書寫的遺囑可以有效,但必須符合法律的格式要求;格式出錯的文件,須由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其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才可當作已妥為簽立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法定要求與常見錯誤 是指香港長者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時,須符合的法定要求,以及常見會令遺囑無效的錯誤。遺囑是平安三寶中最為人熟悉的一份文件,惟不少長者未必清楚具體的法定簽署要求,一旦程序出錯,隨時令原意落空。本文是平安三寶完整指南:遺囑、持久授權書與預設醫療指示3份文件全面了解(附2026新例)系列之一,按《遺囑條例》(第30章)條文及香港大學社區法網(CLIC)的資料,拆解遺囑訂立的法定要求及常見錯誤。更多老友鬼鬼平安三寶系列文章,可在本欄目找到。

本文提及的法例內容以撰文時(2026年10月)的條文為準,法例其後可能有所修訂。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亦不能取代由律師擬備的法律文件。訂立遺囑建議諮詢律師,以確保符合法定程序及反映自己的真實意願。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法定要求詳解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5(1)條,有效的遺囑須符合以下法定要求:

  1. 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可以是手寫、印刷或者其他書面形式

  2. 須由立遺囑人簽署: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或者由在場並獲得其指示的其他人代為簽署;按社區法網的說明,簽名可以是墨水拇指紋、簽名縮寫、印章、任何形狀的標記或名字

  3. 簽署須具備法律意圖:立遺囑人必須有意通過簽名給予遺囑效力

  4. 須由兩名見證人同時見證:立遺囑人的簽名或承認其簽名,必須由至少兩人同時見證

  5. 見證人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每位見證人必須在立遺囑人的面前(但不一定在其他見證人的面前)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確認其簽署

社區法網亦指出,法例不需要任何特定見證的格式,而遺囑可以用任何語言撰寫。詳細說明可參閱社區法網:遺囑有什麼要求?

立遺囑人須符合哪些基本資格?

《遺囑條例》第4條訂明,除已婚者等例外情況外,由未屆成年的人所立的遺囑均屬無效。社區法網指出,立遺囑人如在簽署遺囑時已年滿18歲,並具有足夠的心智能力簽署遺囑、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通常可以表明他的行為能力。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庭通常推定立遺囑人有足夠的心智能力訂立遺囑。不過,如立遺囑人患有精神病,或患有嚴重疾病並正接受藥物治療,便需要證明簽署時有意識地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社區法網指出,法庭普遍需要證據顯示至少有一名醫生於簽署前檢查並確認立遺囑人具備足夠的心智能力,並見證整個簽署過程。長者如健康狀況欠佳,宜及早請律師安排。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常見錯誤一——見證人同時是受益人

根據《遺囑條例》第10條,任何人如見證遺囑的簽立,而該見證人亦是遺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該遺囑對該受益人的施惠均屬無效;但見證人仍獲接受為見證人,以證明遺囑的簽立。換言之,遺囑如符合法例其他要求則仍屬有效,只是相關的受益安排失去效力。第10(3)條另訂明,如該遺囑在沒有這名見證人的見證下亦已屬妥為簽立(例如另有足夠的其他見證人),則該人所作的見證須不予理會,即不會因此令其受益安排無效。


實際例子:香港律師會刊登的一篇律師文章提到,一位父親請在家的大兒子及二兒子的妻子擔任遺囑見證人;由於大兒子及二兒子分別是遺囑見證人及見證人的配偶,兩人都不可領取遺囑留給他們的遺產,只有女兒可以按遺囑取得遺產。因此選擇見證人時,宜避免邀請遺囑受益人或者其配偶擔任。


長者在家中與律師檢視遺囑文件
見證人如同時是遺囑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配偶,該遺囑對該受益人的施惠將會無效,惟遺囑本身仍然有效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常見錯誤二——自行書寫的風險

社區法網指出,可以不用律師的幫助而自行撰寫遺囑,但必須確保遺囑符合法律的格式要求。自行書寫的風險主要在於:


  • 格式風險:一旦遺囑的書面形式或者簽署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整份遺囑有可能被視為無效

  • 見證程序風險:如見證程序不符合《遺囑條例》的規定(例如見證人不足兩名,或者未有同時在場見證),遺囑同樣有可能無效

  • 一旦無效的後果:按社區法網的說明,如遺囑被裁定為無效,法院將查詢死者是否曾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如有,該先前訂立的遺囑將成為死者最後有效的遺囑,不然死者將被視為沒有簽訂遺囑下死亡,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規管遺產管理


《遺囑條例》第5(2)條亦設有補救機制: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5(1)條的規定訂立,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不過,這需要向法庭申請,不應把它當作可以忽略格式要求的理由。


如未有訂立遺囑或者遺囑被視為無效,具體的法律後果可參閱沒有平安紙怎麼辦?無遺囑分身家的法律後果一文。


長者仔細核對自己書寫的遺囑內容
自行撰寫的遺囑必須符合法律的格式要求,格式或見證程序出錯可能令遺囑無效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常見錯誤三——忽略人生重大變化的影響

遺囑訂立後,長者宜留意以下人生重大變化對遺囑的影響:

  • 結婚:按社區法網的說明,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 離婚: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不過,遺囑內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的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 資產或者家庭狀況變化:長者如資產狀況或者家庭成員有重大變化,宜考慮更新遺囑,以反映自己最新的意願


社區法網亦提到,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動去撤銷其遺囑,例如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毀。已訂立遺囑的更新或者撤銷程序,可參閱已訂立的平安三寶如何更新或撤銷?一文。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常見錯誤四——簽立後自行塗改

遺囑簽立後,在原文上直接塗改、加字或刪字,未必有效。《遺囑條例》第16(1)條訂明,遺囑簽立後,其中的塗改、安插於行間的字或其他更改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在作如此更改前,遺囑的字義或作用並不明顯,而該等更改是由立遺囑人以他在作出該等更改時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


按社區法網的說明,立遺囑人和兩名見證人須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簽署,才可以修改簽署後的遺囑。如改動較多,一般較穩妥的做法是請律師協助另立新遺囑或遺囑更改附件。

官方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中,自己一個人在家中寫的遺囑有沒有效?

可以有效,但必須符合《遺囑條例》第5(1)條的法定要求,包括由立遺囑人在至少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署或承認簽署。自己一個人在家中寫、沒有見證人的遺囑,未符合這項要求,只可以由有人向法庭申請,在法庭無合理疑問地信納其體現立遺囑人遺願時,才當作已妥為簽立。建議諮詢律師協助擬備。

家人可不可以做遺囑的見證人?

可以,但如該名家庭成員同時是遺囑的受益人,或者是受益人的配偶,按《遺囑條例》第10條,遺囑對該受益人的施惠均屬無效。長者選擇見證人時,宜邀請與遺囑沒有利益關係的人擔任。

結了婚之後,之前訂立的遺囑是否要重新做過?

一般需要。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例如遺囑內有條文列明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長者如結婚後未有重新訂立遺囑,建議盡快諮詢律師。

沒有訂立遺囑,身後財產會如何分配?

如未有訂立遺囑,遺產將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訂明的法定次序分配;如遺囑被裁定為無效,社區法網指出法院會先查詢死者是否曾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如沒有,才按無遺囑的情況處理。本系列另有專文詳細拆解具體的分配安排及法律後果,建議長者及早了解,避免財產分配未能反映自己的真實意願。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總結: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常見錯誤

遺囑(平安紙)訂立指南:法定要求與常見錯誤的核心,在於長者清楚了解《遺囑條例》訂明的書面形式、簽署及見證程序等法定要求,並避免選擇受益人擔任見證人、自行書寫格式出錯,或者忽略結婚等人生重大變化對遺囑效力的影響。由於遺囑一旦被視為無效,原有的財產分配意願將無法實現,長者宜諮詢律師協助訂立,讓自己的意願得到清晰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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