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分別在哪裡?物業繼承安排一次看清
本文重點: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的物業,一位共有人身故後,權益會按照生存者取得權自動歸於在生的共有人,毋須經過遺產承辦分權共有的物業,身故者持有的份額會成為遺產一部分,須按照遺囑或者法定次序分配兩種持有方式在購買物業時已經決定,日後如有需要,亦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轉換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 是指香港物業聯名持有的兩種不同法律形式,在其中一位共有人身故之後,物業權益的處理方式有實質分別。了解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分別,是長者遺產承辦全攻略: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申請與流程一次看清系列之一,本文詳細拆解兩者的法律機制及對遺產承辦的實際影響。更多老友鬼鬼遺產承辦系列文章,可在本欄目找到。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兩種持有方式的基本分別
物業聯名持有一般分為兩種法律形式: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所有共有人被視為整體同一個擁有人,不設個別份額之分
分權共有:每位共有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持有物業的獨立份額,份額可以不相等
兩種持有方式的最大分別,在於其中一位共有人身故之後,物業權益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這正正是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在遺產承辦上的關鍵差異。
聯權共有:生存者取得權如何運作
聯權共有的物業,基於「生存者取得權」的法律原則,其中一位共有人身故後,其權益會自動歸於在生的共有人,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在生的共有人只須要委託律師,將身故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連同一份備忘錄,交往土地註冊處辦理相關登記,毋須經過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或者遺產管理書,程序相對簡單快捷。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遺囑可以改變物業的歸屬嗎?
一般不可以,聯權共有的物業並不屬於身故者個人的遺產,即使遺囑另有指示,一般亦不能推翻生存者取得權的機制,身故者如希望自己的物業份額按照遺囑分配,須要考慮於生前將持有方式轉換為分權共有。

分權共有:份額須經遺產承辦處理
分權共有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於每位共有人持有獨立的業權份額,其中一位共有人身故後,其份額會成為個人遺產的一部分,並不會自動轉移予其他共有人,而是須要按照身故者的遺囑,或者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
由於分權共有的份額須要單獨估值,具體的估值考量可參閱遺產估值怎樣做?物業、銀行存款、強積金及保險一文看清一文;如身故者沒有遺囑,該份額的分配須經遺產管理書申請,具體流程可參閱遺產管理書申請全攻略:沒有遺囑的遺產承辦程序一文。
值得留意的是,其他共有人未必可以在身故者的份額完成遺產承辦之前,自由處置整個物業,例如出售或者按揭。
因此分權共有的份額愈早釐清歸屬,愈有助其他共有人日後處理物業,避免因為遺產承辦程序而延誤整個物業的買賣或者按揭安排。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應該如何選擇或者轉換
物業的持有方式,一般在購買時已經決定,惟業主日後如有需要(例如希望遺產按照個人意願分配),亦可以透過律師辦理法律程序,將聯權共有轉換為分權共有,或者相反。至於應該選擇哪一種持有方式,宜按照個人的家庭狀況及財產規劃意願考慮,並非單純以哪一種程序較簡單作為唯一準則,如有意了解一般的長者住屋出路,亦可以參閱老友鬼鬼的長者住屋出路完整指南,了解更多住屋相關的安排。
提醒: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物業持有方式的轉換涉及個別家庭的具體考量及法律程序,實際安排建議直接諮詢律師或者土地註冊處。本文提及的程序資料以撰文時(2026年9月)為準,其後可能有所調整。
常見問題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哪一種比較常見?
夫婦聯名購買自住物業時,較常選用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確保其中一方身故後,物業權益可以簡單快捷地歸於在生的一方;分權共有則較常見於非夫婦關係的聯名投資物業。
聯權共有的物業,需要遺囑執行人處理嗎?
一般不需要,聯權共有的物業並不屬於須經遺產承辦處理的遺產範圍,在生的共有人只須要辦理土地註冊處的登記手續,毋須由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處理。
分權共有的份額,是否一定要經過遺產承辦才可以處理?
一般而言是,分權共有的份額屬於身故者的個人遺產,須要由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按照遺囑或者法定次序分配,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參閱本系列另有專文詳細拆解的遺產估值內容。
可以隨時將聯權共有轉換為分權共有嗎?
一般可以,業主可以透過律師辦理相關法律程序,將聯權共有轉換為分權共有,或者相反,惟具體程序及費用建議直接諮詢律師。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總結:持有方式決定物業繼承安排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全攻略的核心,在於長者及其家人清楚了解兩種持有方式在身故之後的實際分別——聯權共有的物業會按照生存者取得權自動歸於在生的共有人,毋須經過遺產承辦;分權共有的份額則須要按照遺囑或者法定次序分配。及早了解自己名下物業的持有方式,有助長者的家人在遺產承辦時,清楚知道哪些資產須要計算在內,減少不必要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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